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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83 治蜀4[3/3页]

  因为郡都尉和县尉都不管民事,而金珏军中实施的军法,之前,在略阳县的时候,金珏自己就已经根据当时手头现有的军法重新编写过一次。

  后来,贾诩投效到金珏麾下的时候,在这个老手的协助下,金珏又主动将军法大修过一次,这部军法现如今已经被金珏麾下将领们奉为圣旨一般。

  甚至于,吕布走得时候,并没有拿走杨沛根据金珏的意思,重新编的汉律,而是拿走了这部被底下人私自命名为《金法》的军律带回了并州。

  因为在吕布个人看来,治政那东西,是文官们自己需要考虑的,他一个武将就不插手了,况且,他麾下的文官们在这方面的能力虽然比不得金珏,但是,若是与杨沛相比的话,同他的能力相仿的官员,还是有不少的,司马懿就不说,司马朗、杨俊,卫觊,甚至于吕布从司马懿手底下‘硬抢来’的李孚,都非常不错。

  吕布还不知道,李孚其实也是金珏看中的人才,只不过作为一笔交易,并并没有将之告诉吕布,而是直接让渡给了司马懿而已。

  具体的民法应对策略中,所针对对象主要分成了三类,

  第一类,自然就是普通百姓,在金珏治下,九成以上的都是属于这一类人。

  针对他们,金珏麾下的文官们在执法的时候,所采用的策略就是严政宽刑。违法必被抓,但是被抓之后,根据犯事百姓的违法原因,被抓之后的态度,以及是否是初次违法,等等这些因素,官员们在下达判决,一般而言,初次或者第二次不小心违反了其他新汉律的百姓,一般都只是被罚在筑路工地上充当数日免费劳工。

  一般而言,被处罚的百姓,受罚的天数,最多不超过半个月,而其中大多数甚至只受罚了三到五日便被放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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